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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办法

2009-04-13 20:41:01 来源:张志胜律师


解除劳动关系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人力资源的相对稳定性,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,规范员工离职手续的管理行为,切实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公司终止(解除)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必须依据规定的程序(流程附后)进行,公司副总经理、总监以及任何单个部门或部门负责人均无权做出终止(解除)劳动关系的最终决定。违反此规定者,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。

第三条 员工劳动关系终止(解除)的最终决定权专属于公司总经理。人力资源部门只能依据总经理签署的同意终止(解除)劳动合同申报单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。特殊情况,必须接到总经理本人的电话指示方可办理。

第四条 员工接到公司终止(解除)劳动关系的通知后,必须积极配合办理离职手续,按时完成工作交接,终结与公司之间的一切事宜。该员工故意拖延办理手续的,自通知之日起终止记录其考勤,停发工资,经劝告仍不配合者,公司保留付诸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权利。

第二章 终止(解除)条件

第五条 在下述情况下,公司有权终止(解除)劳动合同并不给(下略,需要请致电)

 

作者简介:张志胜律师,中共党员,法学硕士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,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,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、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;2005年,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(律师执业资格考试) 阅卷,主阅论述题第三题。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。张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来,一直专注于经济纠纷与刑事辩护的处理,成功办理案件上百起,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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